导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来源www.ganlv5.com。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实施条例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那么,司法机关怎么看?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王秀姑,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
2015年3月1日,王秀姑已57岁,经人介绍到某学院从事宿管员工作,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合同到期时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赶+驴+网。
王秀姑、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2月6日,单位通知王秀姑不再续签合同。2017年2月7日,王秀姑离职。
2017年3月21日,王秀姑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及代通知金2000元赶驴网。仲裁委以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秀姑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超过退休年龄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单位不续签不违法,不用赔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秀姑入职单位工作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王秀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且合同到期,单位通知王秀姑不再续签,也不属于违法解除,故王秀姑要求赔偿四个月工资8000元以及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秀姑的诉讼请求来自www.ganlv5.com。
王秀姑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秀姑**入职单位是其年满五十七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王秀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王秀姑上诉主张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www.ganlv5.com。
鉴于王秀姑与单位系劳务关系,王秀姑上诉基于其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要求单位向其支付四个月工资7736元,另加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王秀姑再审申请称,按劳务关系处理应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而不是以退休年龄为依据。我与单位签订合同期间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应为劳动关系ganlv5.com。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我与单位系劳务关系错误。
高院裁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