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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注册会计师-镇江注册会计师培训-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基本原则

发布:2019年12月05日编号:1039-236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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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ganlv5.com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g~a~n~l~v~5~c~o~m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赶 驴 网。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解释1】概念: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赶+驴+网。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特定化之物和可支配物。 

【解释2】内容:(1)物权客体是现实存在的物 (2)物权客体必须特定 (3)物权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解释3】意义: 明确每一个具体物上的物权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g.a.n.l.v.5.c.o.m

3.物权公示原则

【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

【解释2】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g+a+n+l+v+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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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教育戚老师 注册时间:2019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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